医疗保险

金昌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最新政策说明

金昌市城乡居民就医时可以选择三个级别的医疗机构,分别是:

8.jpg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也就是日常所说的门槛费)为200元,扣除起付线后,其他列入报销范围的部分,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90%,出院后在就诊医院医保科现场直报。

一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金昌市西京医院、金昌市生殖保健院、金昌市现代妇科医院、金昌市德生堂糖尿病医院、金昌市爱德中医康复医院和兰州志公堂针灸医院金昌分院起付线为500元,扣除起付线后,其他列入报销范围的部分,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5%,出院后在就诊医院医保科现场直报。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昌市人民医院、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金昌市中医院、金川区中医院住院起付线为800元,列入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出院后在就诊医院医保科现场直报。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金昌市中心医院(金川公司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列入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5%,出院后在就诊医院医保科现场直报。


blob.png


异地就医:

(1)已在参保地医保部门登记备案的异地(限省内)就医参保人员:

在参保地区以外(限省内)居住、务工、上学等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应在参保地医保部门登记备案后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因参保地医疗条件有限或参保人员病情严重,确需转到省级以及其他市州治疗的,应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并在医保部门登记备案后前往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2)未在参保地医保部门登记备案的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区以外(限国内)居住、务工、上学、外出发生急诊等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凭住院有效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复印件(上述资料须加盖医院有效印章)、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在外居住者出具《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务工人员出具务工地劳动监察部门备案的用工合同或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票据原件、复印件,学生出具有效学校证明,外出因急诊入院患者出具医院急诊证明等资料,金川区城镇居民到金川区中医院审核报销,金川区农村居民到参保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审核报销。报销比例按照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标准执行,若患者不能提供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证明或提供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证明与事实不符的,按照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省外转诊转院(含自主转院):参保人员病情严重,确需转外治疗,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到统筹地区以外(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出院后60日内持住院有效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复印件(上述资料须加盖医院有效印章)、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办理了转院手续的金川区城镇居民到转出医院审核报销,农村居民到参保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审核报销,起付线为3000元,列入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60%比例报销;自主转院者,金川区城镇居民到金川区中医院审核报销,农村居民到参保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审核报销。起付线为5000元,列入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50%比例报销。

统筹基金支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大病保险对城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参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25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5%;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0%;10万元以上报销85%。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补偿2万元。

城乡参保居民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患者出院时只交个人自负费用。

特殊人群同时享受医保优惠政策:

1.基本医疗保险:金昌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人员住院享受报销比例提高5%的政策待遇。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人员在甘肃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先看病后付费”和甘肃省内异地就医直接报销政策。

2.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两类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统筹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在统筹区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98%比例进行医疗救助,在统筹区域外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95%比例进行医疗救助;普通疾病医疗救助限额30000元,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限额60000元。医疗救助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人群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在统筹区域外住院后在转出医院医保窗口办理“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人群自主转院或异地就医后城镇居民在金川区中医院,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医保窗口办理“一站式”结算。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