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新余新农合报销比例及报销流程范文规定

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全省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2017年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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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范围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在校学生参保;

●其他居民(含中小学生)所在街道以社区为单位、所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辖区居民参保并代征代缴个人缴费。

筹资政策

低保对象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高校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

保障待遇

1.门诊医疗待遇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比例稳定在50%左右(其中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65%左右),继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

●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统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保障水平。

2.住院医疗待遇

种类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 100元 90%

二级医疗机构 400元 80%

三级医疗机构 600元 60%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按规定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统筹地区外住院医疗,执行统筹地区内住院医疗待遇标准。

3.生育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

4.大病医疗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免费救治制度。

●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委托承办招投标管理、基金运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办法。

目录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

按照国家医保目录管理有关规定,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建立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监管机制。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整合服务

实行全省参保就医服务“一卡通”

实行全省城乡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服务“一卡通”。加快建设省、市、县(区)三级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平台,并与省、市、县(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实现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加快推进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各设区市要在2016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归口整合工作,2016年10月底前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在整合工作完成前,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暂行冻结,除正常基金支付和办公支出外,不得借移交之机私分、瞒报和转移财产,突击支付基金和突击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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