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保险享受待遇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自1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和中断参保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先住院后参保的当次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2.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参保城乡居民可选择本乡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体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65%补偿,不设起付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封顶线,一体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年封顶线108元。
参保城乡居民只能在本乡镇办选择一家一体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以当年首次刷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一年不变。
(2)门诊特殊慢性病。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其中:年度最高支付限额Ⅰ类为10万元;Ⅱ类为5000元;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Ⅰ类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Ⅱ类19种:(9)精神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结核病;(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14)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5)慢性房颤;(16)心肌病(原发性);(17)慢性肝炎;(18)慢性支气管炎;(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0)慢性支气管哮喘;(21)肝硬化;(22)慢性肾病;(23)脑卒中后遗症;(24)癫痫;(25)重症肌无力;(26)血吸虫病;(27)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3.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非定点医疗机构40%。
生育住院医疗待遇: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城乡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4.大病保险待遇。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自动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无需另行缴费。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结算,只要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达到了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医保结算单自动结算大病报销的费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每人每年最高累计支付限额均为10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以上的医疗费用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扣除1.5万元的起付标准后,按6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