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信阳新农合报销比例及报销流程范文规定

信阳人速看!河南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精神,为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运行,提升服务效能,现就做好我省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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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一)提高筹资缴费标准。1.个人缴费标准。2018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

2.财政补助标准。2018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90元。对一般县,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级财政分别负担282元、104元、42元、62元,对其中的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省财政再负担42元;对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级财政分别负担356元、104元、12元、18元,对其中的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省财政再负担12元。对济源市,中央、省、市财政分别负担282元、125元、83元。

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县配套资金务必于8月底前拨付至县级财政社保专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2018年参保人数、个人缴费、资金配套以及城乡医疗救助资助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二)做好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税务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实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工作,及时将参保登记的人员信息推送到同级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或委托相关机构根据参保登记信息组织征收。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可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完善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门诊统筹制度。全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通过互助共济增强门诊保障能力。仍实行门诊统筹和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并行的地区,要进一步降低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各地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当地次均门诊费用、居民就诊次数、住院率等因素,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在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门诊统筹按人头等付费方式,并做好与住院支付政策的衔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积极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协议管理,将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机结合,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发挥“守门人”作用。加强医保引导作用,将签约对象纳入医保按人头付费管理,根据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服务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服务包,签约居民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通过与医疗机构平等协商谈判确定按人头付费标准。在服务包设置、付费标准确定和医保基金支付方面,要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管理和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逐步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挂钩,确保服务质量。

三、规范住院医疗待遇

(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为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引导病人合理就医,2018年10月1日起在以下医疗机构入院的参保居民,对其住院起付标准进行如下调整:乡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由200元调整为150元;市级三级医院由900元提高到1200元;省级三级医院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省外医疗机构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到其他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利用中医药服务。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三)规范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政策。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改革按病种、按床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定额标准)。驻郑省管公立医院执行省直医保目录及有关规定,其他医疗机构执行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医保目录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四、落实贫困人口医保倾斜政策

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8〕12号)等文件规定,立足现有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确保应保尽保。扩大门诊慢性病和门诊重特大疾病病种,将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和门诊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85%。同时,简化慢性病鉴定程序,实行按月申报、及时鉴定,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及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抓紧落实大病保险对农村贫困人口“一降一提高”的倾斜政策,继续实施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让惠民政策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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