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咸宁新农合报销比例及报销流程范文规定

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从2017年9月1日起,全市将统一执行新的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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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基本尘埃落定,并存多年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正式“合二为一”。新政策作出了多项重大调整,也给广大参保城乡居民带来了多项利好消息。

个人缴纳保费统一标准

“从9月1日起,城乡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城市,都按统一筹资标准,缴纳个人医保费。”16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办法》规定,咸宁市辖区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筹资标准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确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全市所有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缴纳个人医保费。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单位由所在社区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所在村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实行年缴费制,缴费期为当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次年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 90 天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将不能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原市直承担的温泉办事处、浮山办事处城镇居民(含咸安区管辖的中小学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医保管理和经办职能移交咸安区,从 2017 年 9 月 1日起,由咸安区负责征缴上述人员2018年度保费,并按参保年度做好医保待遇衔接和业务经办管理工作。

门诊住院待遇大幅提高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政还有三大利好:

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

住院费用报销政策更优惠;

农村居民生育待遇大幅提高。

《办法》保留了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合并后,病种数增加至30种,大幅提升了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大病待遇水平。I类病种20种,根据具体病种根据具体病种病情、疗程用药量计算,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具体配额标准,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9000 元 ,基金支付比例75%;Ⅱ类病种10种,实行年定额配额补助,年基金支付限额 1200 元,基金支付比例75%。

住院费用报销政策更优惠。

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专科医疗机构400元,二级综合医疗机构6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1200元。

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两次及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支付比例:市内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综合及专科医疗机构 70%,三级综合及专科医疗机构 60%,转市外医疗机构55%。

农村居民生育待遇大幅提高。

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生育待遇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对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补助,原城镇居民医保人平补助 2300 元,原新农合人平补助 250 元。为兼顾均衡城乡居民生育待遇,经反复测算,《办法》规定对符合政策的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分娩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00元。整合后城乡居民18.1%的人群(城镇居民)待遇有所降低,81.9%的人群(农村居民)待遇提高260%,大多数人有获得感。

贫困帮扶政策力度更大

《办法》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低收入家庭中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50%。

参保居民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各档次提高10%。大病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各档次提高5%。

经测算,新政策实行后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将达到 72.2%,比整合前整体提高9.7%,其中:较原城镇居民医保提高 6.2%,较原新农合提高 10.4%,城乡居民医保在制度设计上总体增强了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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