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可以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一直备受居民关注。10月14日,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对外发布,按照省文件精神,本月起,湘潭市大病报销比例又有了新调整,同时,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封顶线。
据了解,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不需个人额外缴费。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各市州上一年度全体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2019年湘潭市普通居民为16000元,贫困人员为8000元。
调整前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10月1日前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
◆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55%
◆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
◆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
◆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原则上也按上述四段累计补偿,支付比例比普通居民高5%。
调整后
本次调整的是0至3万元(含))部分的报销比例,再次调高了5%。
即:普通居民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该部分报销65%,其他三段比例不变,且全面取消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此外,本次政策调整还规范了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患者自付费用(包括部分政策自付、分段个人自付、起付线个人自付)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门诊(含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以及门诊使用特殊药品的自付费用、住院分娩超定额的费用(并发症治疗费用除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这是继今年1月1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报销比例后,我市在此项居民医保福利上的又一次提高。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省有关文件精神下一步湘潭市城乡居民门诊保障待遇还将调整报销比例将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