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内江新农合报销比例及报销流程范文规定

内江正式施行《内江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个名叫“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正式进入内江人民的生活。

一个崭新的名字,一个崭新的制度。记者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政策咨询宣教科了解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是将原来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二为一”,覆盖原来的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三类参保人群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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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全文7400余字,包括总则、参保缴费、医保待遇、管理服务、费用结算、基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部分。《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内江城乡居民今后参加医疗保险实现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医保目录、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一个崭新的“办法”,一个崭新的开始。细读《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实现了“六统一”,更加彰显“公平”二字。

统一覆盖范围。实行“一制两档”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制”即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流程、统一预算。“两档”即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以下简称一档或二档)。一档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将“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并入城镇大病医疗保险二档,并统一筹资标准,实行一站式结算。

统一筹资政策。无论城区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相同的。城乡居民参加一档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018年按上年度本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5%左右为缴费基数,逐步提高达到100%,缴费费率为10%。

统一医保目录。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一方面我市统筹城乡医保直接使用了目录范围更广的《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另一方面,我市将原“新农合”乙类部分的诊疗项目个人自负比例40%统一调整为10%。

统一保障待遇。一是统一门诊统筹定额标准,新政策门诊统筹待遇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可在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二是统一起付金标准,新政策统一按医院级别确定起付金,标准调整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乙等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三是统一报销比例,新政策报销比例标准调整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0%、三级乙等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5%。

统一定点管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市及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村卫生室和诊所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便于满足城乡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和费用报销需求。

统一基金管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特殊疾病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由统筹基金按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和门诊统筹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住院起付金额、自负费用。

以上“六统一”,意味着全市参保居民不再有“城里人”“农村人”之分,尤其是全市农村居民,由此彻底告别“新农合”,不再受城乡户籍限制,与城镇居民一样拥有社保卡,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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