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中山市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 17 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 号)要求,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参保人因病在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期间使用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医保新纳入的谈判抗癌药(下称“谈判抗癌药”)的,统一由诊治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谈判抗癌药特定病种登记(含变更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自核定后享受谈判药品特定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谈判药品所发生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保费用,按同级别住院支付比例报销。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费用在参保人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中予以扣减,超过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由参保人个人自付。谈判抗癌药特定病种门诊发生的门诊统筹费用,属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医保发生的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单独核算支付,所需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公布。
使用谈判抗癌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肿瘤诊疗规范、指南和抗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严格把握抗癌药物使用适应症,做到合理用药、规范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肿瘤患者健康权益。
二、进一步降低大病医疗保险起付
线,提高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大病医疗保险起付额由2 万元降低到 1.5 万元。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 1 年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 1.5 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 60%。
(二)困难群体大病医疗保险起付额由 4000 元降低到 3000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参保人出院日为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以及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的,享受以下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 3000 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 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