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柳州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最新政策说明

发布时间:2023-11-05 15:33:24

从柳州发改委医改办了解到,《柳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近日出台,这是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又一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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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实施方案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从5700元调整为2850元,报销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

《实施方案》明确:2018-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保障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筹资标准原则上每人不高于65元(含65元),根据大病保险每年实际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筹资标准,每年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综合城乡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消费实际情况、参保人员实际缴费人群情况等因素,起付线为57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起付标准从5700元调整为2850元,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筹资标准多少?

参保人员还需要缴纳费用吗?

大病保险怎么进行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哪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

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校学生(在柳高校、初高中、小学、幼儿园)、独立参保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就是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处于可以享受待遇的正常参保状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处于停保、退保、欠费非正常参保状态时,不得享受大病保险。

筹资标准多少?

根据我市2015-2017年大病保险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费用测算后,确定2018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高于65元/人/年。由于我市是2017年7月1日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运行时间较短,制度变化带来医疗费用情况的发展目前尚不能做出准确测算。大病保险支出有可能出现进一步的增长,故授权市发改委(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年度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经联合审议后,可动态调整年度筹资标准。

参保人员还需要缴纳费用吗?

我市采取招标方式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不需要另外缴费。

大病保险怎么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参保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进行门诊治疗并经城乡居民医保支付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分4段累计进行计算报销,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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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哪些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参保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进行门诊治疗并经城乡居民医保支付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

哪些费用不属于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参保人员使用一次性进口内置性特殊医用材料,需先自付50%的费用,该自付费用不属于大病保险赔付范围;参保人员需植入2个以上(含2个)支架者,第3个及以上支架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费承担,大病保险不赔付相应的费用。

什么是大病保险起付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号)文件规定,“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原则上根据各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由各设区市自定,原则上不得高于15000元”,我市综合城乡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消费实际情况、参保人员实际缴费人群情况等因素,确定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均为5700元(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柳州市大病保险起付线从2013年定为5700元后就没有再做调整,一是从参保人员负担角度考虑,较低的起付标准(全区最低)有助于减轻参保人员负担;二是起付标准的稳定有助大病保险整体运行的平稳。

转诊转院时还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吗?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后享受待遇。其中:转区内治疗的,支付标准与市内就诊待遇相同;转区外治疗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

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倾斜政策是什么?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内容》(桂政办发〔2017〕43号)中,要求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提出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及经审批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本方案对自治区文件进行了具体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起付标准从5700元调整为2850元,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调整后报销比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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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如何衔接

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及经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余额合规医疗费用部分,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按照100%、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按照95%、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照90%、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照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按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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