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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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5 17:05:29
  1. 问:哪些人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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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问: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9年12月1日起,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我市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费率为7.1%,其余用人单位费率为7.5%;各县(市)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费率为6.9%,其余用人单位费率为7.0%。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计缴;高于300%的,以300%为基数计缴。个人费率均为2%。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缴费;设立个人账户的,按8.5%的比例缴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并按规定标准由单位或个人缴纳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现行大病救助金缴纳标准:8元/月/人。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协议银行按月代扣代缴。

3.问: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是如何配置的?

答:(1)配置标准:

①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末退休工资(养老金)为基数,按3.8%的比例配置;

②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在职人员:以本人缴费基数为基数,按3.2%的比例配置;

③45周岁以下的在职人员:以本人缴费基数为基数,按2.8%的比例配置。

(2)配置时间:医保信息系统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按月自动配置个人账户。

4.问:参保人员在本地住院,该如何报销住院费用?

答:参保人员于安庆市辖区内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的,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可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手续。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入院手续(须于社保卡管理中心开通免刷卡功能)。出院时直接在医疗机构医保窗口结算,仅需支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用再申请报销。

5.问: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往异地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怎样才能实现直接结算呢?

答:参保人员转院前往异地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于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同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即可持卡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诊并直接结算费用,无需回参保地报销。

6.问:参保人员如果在非定点医院急诊住院的,该如何报销费用?

答:参保人员因急性病(特别提醒:挂急诊号不能视为是急性病的依据)或意外受伤于非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的,可即时点击“安庆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或关注“安庆医保”微信公众号,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异地急诊备案”手续或于入院7个工作日内前往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出院后一个月内,可凭“急诊备案报告单”(或出示公众号上已备案成功的页面)和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本人社会保障卡前往医保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7.问:参保人员如需在异地长期工作、居住,该如何解决医保后顾之忧?

答:退休后长期异地居住或因工需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通过点击“安庆医疗保障局官网”或关注“安庆医保”微信公众号,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办理异地安置手续,也可以前往医保服务窗口直接办理。办理后,参保人员在异地选定医院住院,属于异地联网医疗机构的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选定医院非异地联网医疗机构的,发生的住院费用或在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门诊费用,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发票、清单、出院小结(限住院费用)前往医保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8.问: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按什么规定结算?

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中,属于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范围内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现行医保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合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具体支付标准见《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一览表》)

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一览表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元)

住院“范围内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医保基金、大病救助基金合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异地急诊、转诊转院(经批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异地急诊、转诊转院(经批准)
在 职

300

600

1000

1000

93888675

30万元

退 休96918980

9. 问:参保人员如何申请慢性病门诊待遇资格?

答:参保人员患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慢性病病种的,均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参保人员可通过点击“安庆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或关注“安庆医保”微信公众号,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于慢性病申请栏目在线申请办理,也可以前往医保服务窗口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协助申请。

10. 问:慢性病门诊补助的待遇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获得慢性病门诊补助资格的人员,其每年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即按照相应病种规定的比例和额度获得补助(具体比例和限额请参见《慢性病门诊补助须知》或访问“安庆市医疗保障局”网站)。

11.问:什么样条件下可以享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要如何申请?

答: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是政府的民生工程之一,参保人员个人不用额外缴费。

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按照规定支付后,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给予保障。

现行职工医保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2万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超过起付标准《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大病补充保险待遇随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一站式结算,不用额外准备材料申请。

12.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家庭共享吗?

答: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医疗保障费用,包括:

①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包含慢性病门诊)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②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及体检费用。

③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外的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国药准字b字号药品的费用。

④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健器械(血糖检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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