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广安大病医保怎么办理流程,广安大病医疗报销怎么报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广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26号)精神,按照“统一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要求,把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后所建立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我市除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外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简称: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二)非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持广安市辖区内居住证的城乡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含技校、职高)在校学生,幼儿园及托幼机构儿童。

三、城乡居民怎样办理新参保?

初次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将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交所在村委会汇总上报乡镇劳动保障站所办理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将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交户籍所在社区汇总上报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所办理参保缴费。新入户或新生婴儿在入户或出生之日起60日内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站所办理参保缴费。

四、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时间是好久?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待遇享受期限为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户或新生婴儿参保缴费为入户或出生60日内,新入户从缴费之日起、新生婴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方式是怎样的?

城乡居民应在参保缴费期内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缴费。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农村居民缴费由所在村委会负责,由村委会安排专人代收代缴;城镇居民缴费由所在社区负责,由社区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办理了银行代扣业务的城镇居民,要及时将医保费存入银行卡,由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代扣。

非我市户籍的学生和儿童,由所在学校组织代收个人医保费,在9月30日前统一缴存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六、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特殊人员缴费标准是多少?

我市2018年普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城乡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均不缴费(特殊人群参保缴费时须带上相关证件)。

七、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哪些,报销标准是多少?

(一)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广安市内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乙等医疗机构250元、二级甲等医疗机构350元、三级乙等医疗机构500元、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00元,广安市外四川省内和重庆市内医疗机构900元,四川省和重庆市外医疗机构1200元。

2、报销比例:广安市内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85%、二级乙等医疗机构80%、二级甲等医疗机构75%、三级乙等医疗机构7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0%,广安市外四川省内和重庆市内医疗机构55%,四川省和重庆市外医疗机构50%。

(二)普通门诊待遇

每年按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80%划入个人普通门诊账户,实行总额控制;本市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缴费的家庭成员之间可共用;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限本人使用。普通门诊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药费用、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费用。普通门诊账户当年余额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不计利息。

(三)特殊门诊待遇

患一类特殊疾病的,每年补助标准1000元,患二类特殊疾病的,每年补助标准标准5000元。具体享受特殊疾病病种和报销流程以《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为准。

(四)生育报销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因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实行据实报销、限额结算。具体标准:顺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2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因住院分娩引起的并发症或合并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支付。

(五)大病保险待遇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城乡居民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9800元后,分段分比例赔付,超过起付标准且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按57%赔付;个人负担费用超出30000元且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按67%赔付;个人负担费用超出50000元部分,按77%赔付。

八、城乡居民就医有什么规定,费用怎样报销?

(一)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内和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居民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在医院就医,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接受核验,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外未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居民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在医院就医,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接受核验,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结算。

(三)转诊转院管理。参保城乡居民应严格执行基层首诊、逐级双向转诊原则。转往市外就医原则上应由市内三级医院出具转诊手续,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所转医院原则上为省内三级(包括重庆市)。未按规定向指定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的、未办理逐级双向转诊转院申报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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