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报销政策
一、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原新农合报销分为乡镇级医院、县级医院、市级医院和转诊、急诊在异地住院的四种情况。
原城镇居民报销分为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乙医院、三甲医院和转诊(急诊)在异地住院的五种情况。
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参照了原新农合住院医疗费分段报销模式,分为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乙等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和转诊、急诊在异地住院的五种情况。
其中一级医院(含乡镇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例为85%。
二级医院和三级综合医院(乙等)报销模式相同:均为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含5000)报销70%;5000元以上按照75%报销。
在三级甲等医院发生费用:起付标准8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8000(含8000)报销50%;8000元以上报销75%。
经认定,符合急诊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和转诊在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15000元(含15000)报销40%;15000以上报销60%。
未办理转诊异地住院:起付标准为3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报销30%。
二、城乡居民医疗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2020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1024元,采用了分段报销模式:
1. 5万元以下(含5万元)补偿60%。
2.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补偿65%。
3. 10万元以上补偿70%。
城镇居民贫困人口居民大病起付线继续执行降至一般居民的50%,即5512元,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也就是扣除自费部分)支付比例为70%。
三、苯丙酮尿症办理流程
参保人申请“苯丙酮尿症”时需要提供苯丙酮尿症诊断证明书,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城乡居民特定项目门诊治疗申请单》,备案后直接在医院进行持卡结算。患儿如需到省级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特食、药品和进行化验检查的,凭我市定点救治机构提供的诊治处方、医疗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及费用清单等材料,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手工报销。
四、苯丙酮尿症报销政策
苯丙酮尿症限城乡居民18周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参加丹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为0-18岁(含18岁),因患苯丙酮尿症在定点救治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食、药品和诊疗门诊费用,纳入特殊门诊保障范围,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70%,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特殊门诊相关费用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也不计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分段补偿。患儿按照年龄分为4组(0岁,1-3岁,4-10岁,11-18岁),各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0岁每年1.5万元;1-3岁每年1.8万元;4-10岁每年2.3万元;11-18岁每年3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自然年度计算。患儿住院治疗苯丙酮尿症或其它疾病医疗费用,仍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城乡居民医疗居民大病保险须知
对18周岁以下的儿童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噬血细胞综合症、淋巴瘤、神经母细胞瘤、骨及软组织肉瘤、肝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视网膜母细胞瘤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继续执行降至一般居民的50%,即5512元,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支付比例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