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景德镇市首套房首付比例及首套房认定政策贷款利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5年5月5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赣建发〔2014〕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经营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依照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住房购买限制。1、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不再限制购买套数,不需要提供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档案,不需要提供一定年限的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也不再实行限购性规定。2、鼓励农村转移劳动力、大学毕业生及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境外机构和个人来我市购买商品住房。3、对于外地人员在景德镇市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依据购房合同和发票至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房主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手续,并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二、实行购房契税补贴措施。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家庭唯一住房标准有关事项按《江西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家庭唯一住房和普通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房〔2015〕2号)执行。其所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查询。查询证明只载明所有一手住房的情况)。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且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落实好各类优惠政策,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降低个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二套普通商品住房首付降至40%,利率下调至基本利率。对已偿还贷款的个人再次购买改善住房按首套房进行按揭。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房力度。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缴存职工。职工单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35万元,双职工贷款上限为50万元。合理放宽贷款条件,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户籍在我市,但个人劳动关系在异地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支付购房所需时,各银行要积极配合发放组合贷款。

五、完善住房保障措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推行保障性住房“以购(租)代建”,购买或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和民间小户型二手房作为保障房和安置房房源。

六、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优先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原补偿标准上适当予以一定比例的奖励,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鼓励货币化安置,引导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

七、加强非商品住房交易管控。进一步规范非商品住房交易管理,对“两违”建筑违法交易行为重点予以打击,对于保障性住房入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各项规费税费,对其他类型的非商品住房依法依规加强交易行为管理。

八、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了解我市商品住房存量、新增量、交易量等相关信息,并据此适时调整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程序。依托市场把握土地供应节奏,一律采取净地出让方式供应。同时土地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已供商品房建设用地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置闲置用地,严厉打击违法转让土地行为。

九、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土地出让金首期款按照50%缴纳,剩余50%可在成交之日起一年内交清,土地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始价的20%缴纳。

十、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主确定开发的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满足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

十一、规范房地产企业收费行为。巩固房地产企业整治成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收费,没有法律、政策规定的要一律取消,取消强制缴纳置业担保费,房屋维修基金在房屋完成竣工验收后缴交,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可按低限收取。对房地产开发实行清单式收费。

十二、鼓励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重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鼓励各地利用存量商品房开展旅游地产、老年公寓等项目。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务实促销措施,促进房屋销售。

十三、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审批手续。技术审查可以委托有相关技术审查资质的机构承担,从而放开市场,打破垄断。

十四、强化物业管理。规范和引导物业管理公司依法依规经营,提供优质服务,改善小区生活环境。积极推进日常物业管理权限下放,把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发挥区、街道、社区的作用,努力提高社区委员会入驻小区的覆盖率。各住宅小区业主要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对长期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可通过诉讼途径强制执行 ,保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

十五、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力度,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应对市场变化,采取积极灵活的措施,促进市场交易,增强市场信心,形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十六、本意见中各条款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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