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政策具体如何?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近日,人社部公布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4项支持政策。其中最吸引眼球的,也是引起最大议论的就是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保留人事关系三年,并且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也就是留职不停薪。
1 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对于离岗创新创业的,意见明确: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2 挂职或参与合作可得开发利益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3 取得成绩可用来评职称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4 弹性工作时间
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延伸阅读: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
为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具体情形和保障措施,并提出实施要求。
《意见》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首先,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其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对于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专技人员,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离岗创新创业的专技人员,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此外,《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同时,为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意见》在鼓励创新创业的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比如,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强化管理监督,防止出现“吃空饷”等问题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意见》针对不同创新创业方式,提出了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
对于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挂职或者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
对于离岗创业人员,《意见》规定了如下管理方式:一是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二是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三是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四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支持鼓励创新创业工作实施过程中,这些规定是对事业单位作为公共部门、专技人员作为公职人员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避免出现“吃空饷”问题或产生类似过去“停薪留职”导致的诸多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