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宁夏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及所需材料缴存基数

为了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提高国民居住生活条件,我国政府大力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宁夏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所需材料有哪些,2023年宁夏住房公积金提缴存基数多少,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生活带来帮助。

一、宁夏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一)申请:职工提交提取申请材料

(二)受理:

办理岗位:“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服务大厅,各业务委托银行提取窗口

工作职责:

1.材料初审: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退回原因和需补正的材料。

2.信息录入:对初审通过的,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扫描上传申请材料。

3.受理岗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

(三)复核:

办理岗位:服务大厅复核岗

工作职责:

1.信息复核:复核录入信息是否齐全、有效、准确。

2.档案复核:复核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规范、完整。

3.合规性复核:依据政策、依托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对申请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复核。

4.将复核通过的申请提交至审批岗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退回至受理岗并告知。

(四)审批:

办理岗位:“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服务大厅负责人

工作职责:

1.合规性审批:对复核岗提交的提取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批。

2.反馈审批结果: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审批通过,将终审结果直接返回至受理岗,受理岗进行支付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至复核岗再次核查。

(五)办结:

1.系统业务联动资金发送办结。

2.档案归档。

已开通网上自助提取业务的,登录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s://gjj.yinchuan.gov.cn)网上业务大厅个人网上业务或宁夏住房公积金手机APP自助办理。

二、宁夏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第一类 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提取

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正本,首付款或全额购房款发票(含电子增值税发票)。

3.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合同副本,契税完税凭证。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提取

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档)。

3.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4.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完税凭证未能体现计税金额时,应当提供电子增值税发票)。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

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已备案的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正本(房屋保障部门拆迁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附差价结算表)

3.交款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含电子增值税发票)

四、购买公有住房提取

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出售合同)。

3.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公有住房价格申报表。

4.交款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电子增值税发票)。

五、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市(县)级以上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大修自住住房:有资质机构出具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建房费用发票(含电子增值税发票)、工程预算造价书/大修支付费用发票。

4.自建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农村房屋需提供宅基地使用证。

翻建/大修住房时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六、偿还“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放款当月,职工及配偶可与“管理中心”签订逐月还贷协议,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七、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职工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正常还款一期后,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异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3.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出具的贷款余额单(有效期一个月),贷款余额单包含异地公积金中心APP中查询的贷款基本信息和贷款余额信息。

八、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

职工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正常还款一期后,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

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商业住房借款合同(若借款人为2人以上的,须购房产权人与借款人一致,方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3.贷款余额单(有效期一个月),贷款余额单包含手机银行APP中查询的贷款基本信息和贷款余额信息。

九、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

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承租住房为商品住房的,可通过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联网系统查询数据信息,能够核查核实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无需提供申请材料,核查不到的仍需提供职工无房证明(职工本人及配偶也可通过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公众号或APP查询)。承租住房为公租房的,需提供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住房保障证、租金缴纳证明。

3.单身提供户口簿/已婚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

十、老旧小区住宅楼房加装电梯提取

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抵押的提供经抵押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实际支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

第二类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申请人符合本细则非住房消费类(一)至(五)项规定任一情形,已办理了账户封存手续,且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退休提取

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文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需提供(女满55岁、男满60岁)。

二、出境定居提取

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因出境定居注销的户口簿或注销户籍证明)。

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

2.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3.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

4.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法律文件。

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下的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死亡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通知》文件执行。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人社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

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六、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鉴定证明。

3.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一年内费用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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