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威海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及所需材料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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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威海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第三十四条 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管理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向异地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职工购房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对下列情形的提取申请严格审核:

1.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

2.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的;

3.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4.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职工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二、威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银行卡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关系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由其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2.购买期房的,应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3.购买现房或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购买拍卖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预售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收据或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5.购买本市拆迁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增购面积部分的发票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原件、建房发票原件;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翻建发票原件;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大修费用发票原件。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近三个月还款明细原件(加盖银行印章);

2.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采用委托逐月冲抵还贷方式每月从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当月还款额直接抵还贷款。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单身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另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原件、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另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备案证明原件、增值税发票原件。

具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2.增设电梯单元经业主共同确认的协议书原件;

3.一年内的出资证明原件。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明原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只需提供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原件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伤残1-4级)原件。

第二十四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原件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第二十五条 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封存24个月以上。

第二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封存6个月以上。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死亡职工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或死亡证明原件;宣告死亡的提供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2.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3.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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