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江门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及所需材料缴存基数

为了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提高国民居住生活条件,我国政府大力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江门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所需材料有哪些,2023年江门住房公积金提缴存基数多少,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生活带来帮助。

一、江门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一、线上办理流程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出境定居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男满50周岁或者女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销户提取流程:

①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i深圳APP和粤省事微信小程序通过“提取业务办理预约”功能模块选择相关的提取类型,填报相关信息后提交。

②系统当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预约柜台办理。

2、租房提取/离休、退休提取流程: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支付宝市民中心、“粤省事”微信小程序、i深圳APP或12329自助语音等选择个人提取业务中的提取类型,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后提交。

3、死亡提取流程

①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通过预约办理选择“发起预约-死亡销户提取”,填报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

②系统当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预约柜台办理。

 二、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i深圳APP和粤省事微信小程序通过预约办理选择相关的提取类型,填报相关信息后提交。

2、系统当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预约柜台办理。

3、柜员当场检查申请材料,进一步审核材料后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材料信息。

4、审批通过后业务当场办结。(一个工作日内)

二、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江门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填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携带有关资料的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凭已审批资料到缴存银行提取。

(一)在我市蓬江区、江海区范围内以非按揭形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支付首期或分期支付房款给开发商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 在我市蓬江区、江海区范围外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首期或分期支付房款给开发商的,提供经当地房管部门鉴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 在我市蓬江区、江海区范围外,以自有资金支付首期或分期支付房款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供楼存折或盖有银行印章的还款计划表、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自有资金支付存量房(二手房)首期或分期支付房款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供楼存折或盖有银行印章的还款计划表、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四)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最近一个月还款记录的供楼存折(卡)、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的,职工本人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最近一个月还款记录的供楼存折(卡)、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六) 提前结清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最近一个月还款记录的供楼存折(卡)、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七) 提前归还部分住房贷款的,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最近一个月还款记录的供楼存折(卡)、贷款银行出具的部分提前还款证明、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提取的金额必须转入职工还款账户或贷款银行还款专用过渡户。转入职工还款账户的应在提前归还部分贷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追溯办理;转入贷款银行还款专用过渡户的仅限于职工归还已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委托协议的承办银行的住房贷款。

(八) 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 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九)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十一)职工及其配偶无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十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或退休证、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十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十四)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批文、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十五)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十六)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十七)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0岁(含40岁)、女性35岁(含35岁)以上的,提供与缴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证或劳动手册(内含与缴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记录)、本人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十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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