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青海卓公积金缴存所需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23-11-10 14:20:55

【缴存登记】

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式三份;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缴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一式两份。

备注: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个人账户设立】

1、加盖省中心业务专用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份;

2、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份。

备注: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变更登记】

1、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

(2)单位信息变更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一式两份;

(4)单位经办人员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职工信息变更手续时,需提供单位正式介绍信、变更信息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员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时,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备注: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省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同时将《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单位预留联)交回省中心,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及复印件一份;

2、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公告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因其他原因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批准撤销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和注销工商登记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备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账户转移】

调出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印鉴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份。

备注:职工在省中心缴存单位之间发生单位调动,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1、账户封存: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虽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封存管理。

2、账户启封: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

【汇、补缴】

1、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印鉴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份;

2、付款凭证;

3、单位如有人员发生变动(新增、转入、启封或封存)时,单位需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单位应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或部分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工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欠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调整】

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三份;

2、电子版《青海省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

3、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调整基数当月工资表一份。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为基数调整时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需调整情况,省中心提前对外公告基数调整时间。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有关文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省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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