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青海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4-03-27 01:33:14 思而思学网

2024年青海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不得脱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青海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住房公积金及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2、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3、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房行为真实,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提供符合省中心规定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

6、满足省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青海公积金提取条件

购买商品房

1、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2、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3、提取期限

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温馨提示:

所购房屋必须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查询到备案信息(若未能在官网查到房屋备案信息的,需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加盖印章的房屋登记备案信息表或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

购买二手房

1、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房产过户后的契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2、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二手房增值税普通发票交易总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3、提取期限

自取得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3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购买拆迁安置房

1、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

5)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2、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支付差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3、提取期限

自《拆迁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温馨提示:出具的《拆迁安置协议书》需加盖西宁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购买集资房

1、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集资购房协议书》原件;

5)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2、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3、提取期限

自《集资购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温馨提示:出具的《集资购房协议书》需加盖西宁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购买拍卖房

1、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原件;

5)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2、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3、提取期限

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公租房

1、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协议书》、保障房出售合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合同》原件;

5)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2、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3、提取期限

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温馨提示:

所购房屋必须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查询到备案信息(若未能在官网查到房屋备案信息的,需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加盖印章的房屋登记备案信息表或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

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

1、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借款合同》原件及购房相关资料原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原件(或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5)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2、提取额度

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3、提取期限

正常还款1个月后可申请办理。

偿还同一笔住房商业贷款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

温馨提示:

出具的还款证明为贷款银行出具近6个月加盖印章的还款明细(或两个月内有效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且还款明细中必须显示当前贷款余额。

所提公积金必须全部用于偿还此笔住房贷款。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5)偿还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贷款地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出具加盖印章的还款证明原件;

6)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2、提取额度

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3、提取期限

正常还款1个月后可申请办理。

偿还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

温馨提示:

出具的还款证明为贷款地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出具近6个月加盖印章的还款明细。

所提公积金必须全部用于偿还此笔住房贷款。

租赁自住住房

1、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书》原件;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5)租赁公租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账户或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2、提取额度

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西宁地区保障性住房月平均租金水平,可选择按月提取或合并计算提取每年房租;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按实际租房缴纳租金提取。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3、提取期限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书》2个月内有效。

温馨提示:

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书》查询结果为提取人及配偶在本行政区域内无产权登记、无签约信息。

租住本市住房且缴存满3个月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1、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翻建、建造自住住房:《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土地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乡以上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批准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相关文件原件;乡以上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5)大修自住住房: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具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原件;

6)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2、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和大修房屋实际支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3、提取期限

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退休

1、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或《退休证》原件;

4)企业单位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原件;

5)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2、提取额度

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提取期限

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温馨提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无需提供资料,可通过“青海住房公积金12329”微信公众号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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