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抚顺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4-03-28 08:00:22 思而思学网

2024年抚顺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不得脱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抚顺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借款人系在本市或全国各城市的正常缴存人;

(二)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无欠缴、无非正常补缴,账户呈正常状态;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信用良好;

(五)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超过3人。

(六)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七)由个人出资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能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或住房交易手续,并且购房日期与申请贷款日期间隔不超过一年;

(八)同意用个人所购住房作抵押,其中期房贷款同意由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阶段性担保;

(九)通过合法拍卖取得的所有权的房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契税完税手续),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该房屋必须为现房且正常偿还商业贷款在一年以上;

(十一)借款人已还清首次公积金贷款且公积金账户内留有6个月及以上余额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二)本市缴存职工符合全国其他城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购房地申请贷款;

(十三)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但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要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抚顺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需支付房款或首付款及建造、翻建、大修相关费用的;

(二)缴存人的子女或父母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需支付房款或首付款的。父母子女之间房产交易,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三)缴存人子女的配偶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子女是产权共有人,需支付房款或首付款的。父母子女之间房产交易,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所属行政区域内(市区、清原县、新宾县、抚顺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需支付房租的;

(六) 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缴存人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双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因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或者支出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