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伊春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4-03-01 01:33:28 思而思学网

2024年伊春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不得脱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伊春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家庭月收入: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以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缴存基数确认;

2.借款人及其配偶如在伊春市区域以外工作,以异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登记的缴存基数确认;

3.借款人配偶如退休,由其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退休收入证明确认。

月还款额:根据所购住房价格、面积、家庭收入、年龄、存续贷款、偿还能力及负债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月还款额不得超出家庭月收入的60%。

个人信用:借款人家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贷款近3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2.信用卡近3年内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12期(含)以上,且每期逾期金额≥300元的;

3.信用卡账户状态显示为“呆账”、“止付”、“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

4.个人信用报告记录显示有“正在执行中”的法院强制执行记录或显示为“失信人”的;

5.纳入我中心黑名单的;

6.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担保情况: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其他金融机构有2笔(含)以上贷款或正在为他人提供2笔(含)以上担保的,公积金中心不予批准其贷款。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借款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同时以家庭为单位,对已使用过两套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公积金中心不予批准其贷款;

(六)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配偶、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伊春公积金提取条件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公寓的(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

(四)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含)未再就业的;

2.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特困职工的。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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