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镇江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4-03-02 01:23:19 思而思学网

2024年镇江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镇江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申请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公积金已转移至本市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且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注:购买商品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购买二手房的为《不动产权证书》发放之日起半年内;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4,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5,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6,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注: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有两套房产、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8,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镇江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残疾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细则购买自住住房包括职工单独、或与配偶及直系亲属共同买房的行为。除保障性共有产权住房外,购买自住住房均指购买或共同购买房屋的全部产权。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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