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嘉兴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4-03-02 01:36:58 思而思学网

2024年嘉兴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嘉兴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并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2.申请人家庭未申请过或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申请时为正常缴存状态;

4.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购房首付款已达到规定比例:首次首套(精装修住房除外)首付比例为住房总价的20%,其他首付比例均为住房总价的30%;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购房人限于配偶父母与成年子女,申请时父母年龄不超过65周岁,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

7.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买拆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并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2.申请人家庭未申请过或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申请时为正常缴存状态;

4.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购房首付款已达到规定比例:首次首套首付比例为住房总价的20%,其他首付比例均为住房总价的30%(包括拆迁补偿款);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购房人限于父母与成年直系子女,申请时父母年龄不超过65周岁,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

7.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并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2.申请人家庭未申请过或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申请时为正常缴存状态;

4.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5.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或二代内直系血亲的产权共有人,申请时父母年龄不超过65周岁,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

6.所购住房已为现房,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一般抵押登记手续;

7.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须为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近两年无逾期记录;

8.贷款最长期限以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限;

9.对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嘉兴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或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提取条件:

(1)所购自住住房在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的;

(2)提取申请日期在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提取条件:

(1)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2)提取申请日期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提取条件:

职工(或直系亲属)符合《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嘉政办发[2019]20号)相关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已竣工验收且在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发证日期五年之内,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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