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三明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2024年三明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三明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房产共有权人及配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借款申请人以个人自愿缴存者身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借款申请人为三明地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实用型人才的,在三明地区购买首套自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规定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借款申请人配偶(或房产共有权人)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可按双职工认定;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房产共有权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房产共有权人及配偶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5.2003年1月1日之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房产共有权人及配偶均未在本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下同)或共计办理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6.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房产共有权人及配偶在本市及省内其他地市均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住房套数不超过2套(含本次申请贷款购买的住房),住房套数以购买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的实际拥有套数为准。多人共同购买住房的,所有购房人的家庭成员视同一个家庭的家庭成员;

8.借款申请人购买或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房产共有权人及配偶共同购买本市自住商品住房、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本市自住二手住房、本市自住拆迁安置住房、本市自住拍卖住房、在本市建造自住住房、翻建本市自住住房或大修本市自住住房;

9.购买本市自住二手住房、本市自住拆迁安置住房、本市自住拍卖住房的,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在本市建造自住住房的,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年内,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翻建本市自住住房的,须在取得翻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年内,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须在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6个月内提出申请;

10.购买本市自住二手住房或本市自住拍卖住房的,房屋已使用年限不超过40年,贷款期限加上该房屋已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

二、三明公积金提取条件

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

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家庭成员因发生特殊病症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5、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6、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7、调离本省提取公积金

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_本中心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9、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10、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_申请

11、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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