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赣州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赣州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公积金开户、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湖南部分城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深圳市及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①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②购买二手房和拍卖住房的,以开具完税证明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③大修住房的,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为准, 1年以内有效;④翻建、建造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2年以内有效;⑤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4.符合其他贷款条件。
二、赣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应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至少保留100元):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的费用。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规定额度及住房贷款余额(已全部还清贷款的, 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款额)。
第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