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许昌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许昌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信用良好;
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住房公积金已缴至贷款申请日前三个月;
4.申请异地公积金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住房公积金已缴至贷款申请日前两个月;
5.购买的新建商品自住房,所在楼盘项目已在公积金管理部登记备案;
6. (1)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2)购买二手自住房,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房屋总价的40%;(3)建造自住房,自筹资金不低于房屋总价的50%
7.能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二、许昌公积金提取条件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授权下辖的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房);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自住房;
(四)退休或工作调出我市;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
(七)出境定居;
(八)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九)在职期间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十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二)政策法规、公积金管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