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商丘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2024年商丘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商丘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

(二)申请贷款前6个月正常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有稳定和真实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六)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商丘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六条 除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 所在单位未欠缴住房公积金;
(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四)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市常住户口;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符合前款规定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不能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商业用房的;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担保的;
(三)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
(四)采用保证人担保方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
第十条 职工多次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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