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孝感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2024年孝感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孝感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有关要素认定一般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购买未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孝感市楼盘新建商品房的;

2.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或者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3.两年内的公积金贷款有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的;

4.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两年内有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的;

5.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存在当前逾期金额的;

6.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存在“呆账、资产处置、保证人代偿”和“强制执行记录”信息的;

7.个人征信报告中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其中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两年内有前款第一条逾期记录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可由所在银行出具证明,经公积金中心核查属实,可以受理:

(1) 个人征信报告中国家助学贷款有逾期记录,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全部结清;

(2)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记录超过规定的期数,但全部因未缴纳年费所致;

(3)个人征信报告中因贷款(或发卡)银行的系统问题导致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不正确的;

(4)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记录超过规定的期数,但连续3期及以上逾期金额累计不超过500元,逾期6期及以上逾期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

8.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

9.经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所购房屋的楼盘存在定价虚高、烂尾、竣工验收等重大风险的,借款申请人贷前违规缴存公积金、提供虚假贷款材料等 影响公积金资金安全的。

二、孝感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租赁住房;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4.老旧小区改造;

5.自住住房适老化改造。

(二)非住房消费类1.离休、退休;

2.出境定居;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国家、省、市文件有特殊规定的,按文件规定办理。

二、提取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的总价款:的态功欣,

(二)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补缴购房差价的金额;

(三)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房租,最高不超过15000元;

(四)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自上次提取时间之后的实际偿还额,提前结清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结清时贷款本息;

(五)偿还异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每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自上次提取时间之后的实际偿还额;提前结清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且不得超过结清时贷款本息;

(六)老旧小区改造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户实际出资额;

(七)离休、退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八)出境定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十一)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十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十三)缴存职工家庭中居住有年龄超过60岁老人的,所居住的自住住房进行适老化改造的,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提取后不得再次申请。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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