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怀化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怀化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连续足额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比例;
(3)信用良好,借款人或配偶信用报告中逾期连续不得超过3次,累计不得超过6次。(个人助学贷款和信用卡年费逾期超过以上标准的可根据调查情况酌情确定);
(4)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超过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
(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购买现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房屋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审批之日起不超过2年;
(6)购商品房的须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门面、住房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
(7)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或原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已结清;
(8)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又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先提后贷业务,但提取和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二、怀化公积金提取条件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工程费用占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金额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费用达到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大病医疗标准)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因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而造成家庭生活居住严重困难的。
缴存人符合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情形之一,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如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应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其他情形的提取手续。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退休提取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五)缴存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被单位开除或服刑的;
(七)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不再继续缴存的;
(八)个体工商户不再继续缴存或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缴存人符合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情形之一,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如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