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珠海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珠海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 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人需在珠海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比如6个月或12个月,具体根据珠海的规定而定)。
2. 贷款用途: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3. 贷款额度:通常贷款额度会以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购房合同金额为参考依据,并且通常有最高额度限制。
4. 首付比例:根据不同类型的房产和购房人是首套还是二套房,首付比例一般要求20%至30%,可能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政策相应调整。
5. 贷款期限:视不同地区规定,贷款期限可以选择,但通常不超过30年。
6. 信用情况:贷款申请人需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在贷款期间不得有逾期情况。
7. 房屋情况:房屋需要符合当地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如房屋产权清晰、符合规划用途等。
8. 还款能力评估: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评估申请人的还款能力,确保贷款能按期偿还。
二、珠海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本人购买自住住房,应于购房后的3周年内提出申请(即从有效购房合同签订的年月或房地产权证上所注明的购房年月计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止)。同一套住房公积金提取累计金额不能超过购房总价。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本人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时购房按揭贷款仍在正常还贷期间。同一套住房公积金提取累计金额不能超过购房总价及贷款利息总额。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建造:缴存职工本人自建住房,在报建、开工批准当年申请提取。
翻建:缴存职工本人自有住房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在报建、开工批准当年申请提取。
大修:缴存职工本人自有住房严重损坏,经建设或质检部门鉴定需进行牵动或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房龄原则上要满10年以上,在鉴定需进行大修当年申请提取,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四、租房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租赁住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每个自然月内最多提取一次,每个自然年内提取总额不得超过28000元。
五、离休、退休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缴存职工本人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享受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待遇。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缴存职工本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并在市劳动社保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
外地户籍人员:缴存职工本人为非珠海本地户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本人在国(境)外定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缴存职工本人出国工作、进修、学习等非定居行为不符合本项规定。 缴存职工本人在珠海市再就业并汇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得以此原因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死亡提取条件
被继承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