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达州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达州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在账户启封后并重新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租房提取除外)的缴存人须间隔时间一年及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拟提供的担保应符合下列要求:对购买自住住房的,须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房产作抵押物。
5、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足够的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只能是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备案表)或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具有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需具有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7、缴存职工及配偶婚前各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均结清贷款的,婚后购房允许其再申请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上只显示有一套住房);
8、(1)购新建商品房的,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2)购再交易住房的,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后(以房产证取得时间为准)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3)建造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4)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验收后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9、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达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新建商品房
(1)须在网签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备案日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
(二)购买再交易房
(1)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上一个月末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
(三)拆迁安置房补差价
(1)应在补缴被拆迁房屋缴款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被拆迁房屋补缴款。
(四)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1)取得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
(五)购买拍卖住房
1.购买司法拍卖住房
1)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的成交价格。
2.购买拍卖公司拍卖住房
1)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
(六)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1)改造竣工后一年内申请。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改造小区分摊费用。
(七)建造自住住房
(1)须在获得相关建造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不超过实际支付建房费用。
(八)翻建自住住房
(1)须在获得相关翻建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不超过实际支付翻建住房费用。
(九)大修自住住房
(1)须在获得相关大修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不超过实际支付大修住房费用。
(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正常归还贷款满12个月(含)后申请。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不超过申请时最近12个月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1)正常归还贷款满12个月(含)后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不超过申请时最近12个月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十一)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
(1)在本市办理过签约还贷的,在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前须提前解约“公积金签约还贷”手续;
(2)须在还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3)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总额。
(十二)租房提取
1.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1)在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县域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的。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1.8万元/年。
2.多孩家庭租房自住
1)在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县域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或仅有一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仅有一套自住住房的多孩家庭提取限额为1.8万元/年,多孩且无房家庭提取限额为2.4万元/年)。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