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

发布时间:2023-10-31 07:34:57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 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缴存比例继续保持11%不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12月31日。

缴存基数例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单位可以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410元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3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为2424元、2564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自6月8日开始办理。单位缴存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到开立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或者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全市统一缴存比例缴存,仍执行移交前政策的,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前,到开立账户的管理部办理缴存比例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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