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龙岩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07:49:14

近段时间,我中心在管理工作中,发现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有部分单位不按政策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协助职工贷款随意调高工资基数,贷后恶意降低缴交基数、甚至停缴,个别企业还通过“挂靠”等弄虚作假的方式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个别房地产中介公司利用二手房频繁交易转让,为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以上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影响其他职工及时、正常地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惠。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和《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房公委〔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依法应尽的义务,各缴存单位要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按照国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包括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三、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必须严格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核定的工资收入缴纳,私营企业需提供单位及职工社保缴费凭证,参照社保缴存基数缴纳;

四、以取得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目的,通过虚报工资基数、“挂靠”等方式为职工或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如有单位为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经查实,我中心将按规定对缴存单位和相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向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所购住房在一年内曾交易并且办理过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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