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3-11-15 14:02:34

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并就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送审稿对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四种情况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同时,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另外,修订送审稿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修订送审稿还在增强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和促进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增值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在执法力度方面有所加强。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修订送审稿目前正处于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正式稿明年有望实施。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全额提取:

1、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2、离休、退休的;

3、出境(调离本市)定居的;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半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注:符合以上提取情形之一,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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