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度湖南省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全文

发布时间:2023-11-10 19:33:05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开展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在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月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不参加本次年审。

二、年审时间

7月1日至7月31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三、年审地点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友谊路营业部(长沙市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南栋2楼),联系电话:0731-85908268。

四、年审内容

(一)单位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单位基本账户信息、专管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职工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缴存基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等。

(三)单位缴存情况

1.缴存职工人数。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和人才代理人员。

2.缴存比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问题的批复》(湘政函〔2013〕102号)的相关规定,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须保持一致。

对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暂按两年执行。

3.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1)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长沙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 67266元”计算,2015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05.5元。因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6816.5元。

(2)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示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

经测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各为2018元,即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4036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低各为100元,即月缴存额合计不得低于200元。

五、年审资料

(一)各缴存单位无论缴存基数是否发生变更,都必须认真报送以下资料:

1.《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表》(一式三份,附件1)。

2.《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附件2)。

3.缴存单位度社保部门年检审核表,特殊情况未通过社保年审的提供近两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参保情况不明确的单位,须另提供包含职工工资总额信息的财务报表。单位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与以上表格数据不符的,须另提供文字说明材料。

4.单位7月份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两份,附件3)。有变更、补缴的同时提供《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附件4)和《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附件5)。

已使用住房公积金在线单位版的缴存单位,可直接在网上填报调基清册、汇缴书、变更清册和补缴清册,但仍须报送纸质资料。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在线单位版的缴存单位,单位调基、补缴、新增人数较多的,均须按“序号、职工账号、证件号码、工资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的顺序同时报送电子数据。

(二)缴存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请同时提供相应资料:

1.单位基本信息有变动的,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已使用住房公积金在线单位版的单位可在网上修改;单位专管员需更换或已更换的,需提供《单位专管员变更申请报告》(附件6)。

2.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需要修改的,需提供《缴存职工个人信息修改证明》(一式两份,附件7)。

3.单位批量代办职工账户资金变动短信提醒服务的,需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变动短信服务申请表》(附件8)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数超过10人的,请同时提供电子数据。中心提供的短信提醒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年审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明确一位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和工会、财务、劳动人事等部门相关人员,按期完成年审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每名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核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年审资料报送前,请各缴存单位专管员认真与中心、归集银行核对账务,及时清理历史挂账,并做好单位信息、个人信息核对和账户清理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度调整一次。从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除人员正常增减情况外,不再进行基数调整。单位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报中心审批。

各单位应将《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中的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并告知职工本人月缴存额核定情况。同时,按照中心年审通过后的月缴存额缴存度住房公积金。

(四)企业因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要求降低至最低缴存比例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按《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单位,中心将采取行政执法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在年审合格前,中心将暂停办理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缴存单位负责。

(六)年审文件及相关业务表格在中心网站(www.xzgjj.com)均有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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