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最新江苏买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01 12:26:53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参照南京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内容,调整省级机关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15年6月30日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上限最高不超过18200元,下限仍为1630元。缴存比例仍执行以往年度政策规定。

(二)以上调整内容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逐月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

逐月住房补贴及租金补贴基数随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比例执行苏事管[2015]24号文规定。

离退休职工发放租金补贴的计算口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离退休时计发离退休费的工资基数、离退休后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和发放的补贴)。

  四、调整操作步骤

(一)各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到各自归集银行网点或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一楼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拷贝职工缴存基数数据信息文件(格式为单位账号+g或b.xls作为文件名,用于报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更新单位职工月缴存额使用)。

其中单位用于填报审批的纸质材料:

1.省级机关房改办表格(电子文档在www.jsglj.gov.cn网站“住房制度改革”专项栏目下载,计算机填写后打印报审):

表1《2015年度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

表2《2015年度省级机关逐月住房补贴基数调整表》

2.人社厅工资处发放的相关表格(机关和事业单位填报)。

(二)各单位按要求填好表格,机关和事业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工资经办人员根据本单位工资审核部门的划分,分别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管干部表格报“省委组织部”),其后报送省级机关房改办;有不在编人员的单独制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机关房改办(表上注明“不在编人员”)。中央财政预算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机关房改办。企业等其它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机关房改办。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省级机关房改办。

(三)各单位将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批过的表格,以及与之相一致的职工缴存基数数据信息磁盘,报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四)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对无误后,更新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据,并开具相关《通知书》发还各单位。

(五)各单位凭《通知书》到各自的缴存银行网点办理缴存业务。

五、受理时间、地点

(一)本次调整的办理时间从发文日起至2015年9月底止。

(二)省级机关房改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银行受理地点。

1.集中受理地点:8月3日至9月9日在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一楼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集中受理,房改办咨询电话83398695,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3398537。

2.其它时间受理地点:省级机关房改办在西康路47号302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缴存银行受理地点不变。

六、其它

(一)各单位不论是否有调整内容,均应按规定流程进行数据更新,除“部分支取”业务正常办理外,其他归集业务暂不受理。以往年度未按规定开展调整工作的单位,在办理本次调整工作时,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待省人社厅部署“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后,再开展本次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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