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为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职工因住房消费或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以简称部分提取);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称销户提取)。
2哪个部门负责公积金提取业务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管理所(以下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受委托银行负责提取金融业务的办理。
3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2.偿还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省政府和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可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4提取额度
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规定: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还本息额。
2、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提取额度标准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计算。
3、中低收入家庭职工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房租、物业管理费标准不高于当地平均标准),但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总额。
4、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但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总额。
5、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子女学费,但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学费总额。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医疗费和事故、灾难费用,但提取总额不超过医疗费和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5提取方式
转账支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审批后,将资金转至其单位基本账户,无单位的将资金转至其个人储蓄账户;发放住房公积金专用卡后,将资金直接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专用卡内。
6办理场所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各直属局办事大厅
7办理要件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基础性资料及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8基础性材料
职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证明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银行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表(信息单)。
假若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除提供以上基础性资料外,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签署的委托协议。
假若您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提供原件与复印件的,两者经核对一致后原件退回。
9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税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合同备案号以及查询密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本市(县)购房的需提供备案确认表。
2.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税控发票或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同意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购买经济适用房名单或申购经济适用房审批表。
3.购买二手房:
房屋买卖契约的原件及复印件;
电子转账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过户受理回执单或已过户房产证(复印件)及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购公有住房: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或详细表复印件。
5.购集资建房:
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同意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复印件;
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有效的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大修自住住房:
大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建材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正常还贷:
借款合同原件;
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或当期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提前还贷(仅限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合同原件;
贷款人同意提前还贷证明材料。
9.租赁自住住房:
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房发票;
家庭收入证明。
10.离休、退休:
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出境定居:
移民签证和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1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3.省政府和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符合规定用途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不准予提取的,退回申请材料。
提取程序:六步走
第一步
到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分支机构领取《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再领取或从中心网站上下载《审批表》。
第二步
持提取所需材料及填写完整的《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初审,单位对《审批表》和所提供材料核实无误后,在《审批表》上作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已注销的不需提供单位意见)。(《审批表》见上图)
第三步
备齐材料后送分支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第四步
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对职工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规定的资料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资料退回。
第五步
经分支机构审批准予提取的,分支机构在3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将提取额直接以转账方式划转至职工单位基本账户或职工个人储蓄账户或职工住房公积金专用卡。
第六步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由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职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