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咸宁市个人公积金账户查询系统【官网】

发布时间:2023-11-14 17:00:37

咸宁市个人公积金账户查询应该如何操作呢?有哪些方式可以选择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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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个人公积金账户查询http://www.xngjj.com/。

说明:打开页面在左侧查找,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查询,首次查询请http://www.xngjj.com/reg.jsp。

其他查询方法:

1、公积金储金卡查询:可凭公积金储金卡到咸宁市境内各县市区公积金办事处设立的查询机刷卡查询或在触摸屏上进行查询及人工明细查询。

2、语音电话查询方法:拨打语音电话,按语音提示进行查询,查询电话:0715-8273636(全天提供查询),0715-8273650(下班时间提供查询,上班时间为办公电话)。

注:身份证号码含X的,查询时请按拨号盘上的键代替!

延伸阅读: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建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承办和贷款管理工作,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大学生创业的正常缴存三个月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明,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

(三)能提供5年以内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材料及首付款证明;

(四)有合法、足额的担保。

第四条 异地缴存职工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凭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在咸宁市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无需将原缴存地公积金转入本地,但需在咸宁市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户。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地或异地购房,均可以家庭成员中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名义在本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产权所有人和申请人夫妻为共同借款人。

第五条 同一套住房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还清后,可申请装修贷款或装修提取。同一套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后,可申请装修贷款或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一套住房办理购房贷款后不再办理购房提取(还贷提取除外),办理购房提取后也不再办理购房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单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住房装修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具体每户贷款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且不超过贷款最高额度:

(一)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质押担保的,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担保人担保的,贷款额度按公积金存款余额的2倍确定。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担保人的,贷款额度按公积金存款余额的1.5倍确定;

(二)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应付款的80%。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0年,其中住房装修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还款截止年龄为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用房产抵押的贷款职工,还款截止年龄延长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住建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借款人必须提供合法、足额的担保。可以用本人、配偶或第三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余额作担保;也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还可用本人所购期房作抵押担保。

第十条 期房抵押贷款限于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有《按揭合作协议》的房屋开发项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开发(销售)单位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办理预售房抵押的每宗贷款收取贷款额5%的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好《房屋他项权证》并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押的,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

(一)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质押担保的,担保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与借款人一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担保函。

(二)用期房抵押的,申请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预抵押手续,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抵押。

(三)用现房抵押的,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房屋他项权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押。

第十二条 对于用住房公积金存款质押作担保贷款的,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能办理贷款、提取业务,借款人贷款本息还清后解除质押。质押担保贷款成立后可根据需要中途变更,改用房产作抵押后,原质押可以撤销。

第五章 贷款所需材料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房屋证明材料(查对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1、购买住房:凭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五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首付款收据或二手房契税发票),或填发时间未超过五年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

2、建造(翻建)住房:凭签发时间未超过五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大修住房:凭《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报告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4、装修住房:凭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装修合同》、拟装修房屋开工前的照片。

(二)身份证明材料(查对原件,留存复印件2份):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户口簿。

3、结婚证(无婚姻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夫妻双方个人征信记录。

(三)申请办理材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2份。

2、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2份。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等贷款所需材料。

(二)贷款受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借款申请人全部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符合贷款条件的,收受全部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办理担保手续。

(四)签订合同: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后,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持各自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五)发放贷款: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借据,受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放款。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由受托银行出具贷款结清凭证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据此办理住房公积金担保解冻手续,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成立后,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方式正常还款二年后,可申请提前归还贷款。用以前年度公积金存款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须一次还清,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补交。

第十七条 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收取违约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八章 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贷款项本息,骗贷人5年内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取消骗贷人终身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记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将贷款发放至指定借款人账户,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变相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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