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包头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2023-11-12 12:25:08

近日,包头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17日,记者从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使用政策有所调整,其中,企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调整为11%,取消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公积金政策及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新政策从3月31日起开始实行。

据悉,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降低企业成本,同时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合理有序使用,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2017年3月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将包头市企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下调1个百分点,即由12%下调至11%,执行期暂定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因亏损严重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无法按规定正常缴存的企业,可申请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暂缓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降低比例期限和缓缴期限结束后,按规定比例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其缓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按照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原则上不超过12%。

另外,根据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过高的现状,对以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两方面调整:一是取消家庭成员(包括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共同使用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应支持缴存职工夫妻双方解决住房问题,体现“谁缴存、谁受益”的原则,家庭其他成员未缴存而使用住房公积金违背制度公平,存在风险隐患。二是取消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对于职工通过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即:职工在商业银行贷款两年内或全部还清商业银行贷款两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据悉,上述政策自2017年3月31日开始执行。

延伸阅读:包头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有哪些?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材料。

2、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3、职工同时提取同户籍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未婚证明,未婚子女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4、委托单位专职人员办理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委托其他人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5、 职工购房(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提取的,在购房一年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复印件。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提供《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提取时限以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6、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在工程开工一年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及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及复印件。

提取时限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7、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在工程开工一年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及复印件。

提取时限以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8、职工离、退休提取的,提供《职工退休证》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

9、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包头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包头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或伤、残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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