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福州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全文】

发布时间:2023-11-04 19:52:16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榕政综〔2016〕392号)的规定,该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福州2017年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福州2017年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榕政综〔2016〕392号)的规定,该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7年1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适用该批复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2017年1月1日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适用该批复。

二、哪些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凡属于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这三类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中:

城镇集体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济组织。

非公企业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非公有制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2017年1月1日起,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交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自行选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自行选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不低于5%至不高于12%,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确定。

五、其他类型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吗?

除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的其他类型单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仍按单位和职工各12%的比例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已缴存(包括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已缴存以及2017年1月1日之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2、只能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期间(即每年的7月份)进行调整。

七、已缴存的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程序是怎样的,需提交哪些材料?

1、审批程序

(1)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调整缴存比例的申请;

(2)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批。

(3)企业凭中心审批材料到公积金承办银行办理调整手续。

2、需提交的材料

(1)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决议。

(3)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内资、外资、中外合资)。

延伸阅读

福州关于规范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等事项的通知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执行《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二、关于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单位经营困难,上年已处于亏损状态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书;

3、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单位审计报告。

(三)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由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后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集中审批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的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四)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缓缴期到期之前不再提交缓缴申请的,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在缓缴期间,单位应暂停年度基数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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