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政策是怎样的?据了解,2017年7月1日起,天津市申请使用个人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政策将有调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结合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7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2017年7月1日起,天津市申请使用个人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政策将有调整。
职工家庭(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未使用过贷款购房(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且购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包括购房一次性提取和还贷提取)。
职工家庭购房第二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使用过1次贷款购房,或办理过1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就同一套房屋既贷款又提取或多次提取的只计算1次。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离婚的,离婚前贷款的次数和购房提取的次数仍计算为职工购房套数。
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或在7月1日之前公积金中心已机审通过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审核;购房合同或者协议签订日期在7月1日之后(含)的按新政策审核。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以市国土房管局系统网签时间为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本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相关政策做出调整: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通知规定,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7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同时,根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进行修订,新增加了“房屋套数的审核标准”。
按照新的操作规定,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未使用过贷款购房(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下同),且购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包括购房一次性提取和还贷提取,下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使用过1次贷款购房,或办理过1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就同一套房屋既贷款又提取或多次提取的只计算1次。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离婚的,离婚前贷款的次数和购房提取的次数仍计算为职工购房套数。
新规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