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乌海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全文】

发布时间:2023-11-13 22:27:20

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公积金知识,今天准备了乌海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乌海公积金提取条件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未清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正在为其他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

(一)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乌海普通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 。

2、一次性或年度支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职工本人、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异地商行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并且按《借款合同》已经正常还贷一年以上(未还清)的。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或因工作调动。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乌海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三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提取凭证。

(二)单位专管员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职工身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条件、所附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预留印鉴。

(三)申请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提取凭证,到管理核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

(四)管理核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对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取条件或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复核。管理核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对准予提取的,管理核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由单位代职工统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提供统一提取的职工花名册、专管员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当地工商联为缴存单位的,

参照以上提取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5项惠民新政

日前,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了5项公积金提取惠民新政策。

将现行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放宽为第一次可提取2年本息合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还贷金额;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部分还贷业务;大病提取公积金,将原有医疗费用结算单的有效期放宽为2年,2年内医疗费用结算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提取额度不超过医疗费用结算单中个人负担医药费的总额;取消本地户籍职工离职满一年后方可提取公积金的规定;破产企业的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2年以上,缴存职工未重新就业的,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销户提取公积金。

以上5项新政的推出,最大程度地方便了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真正做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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