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未再就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的,在贷款结清之前,不可用其他方式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包括离职及退休支取)。

三、已经发生贷款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再次发生贷款或租房提取公积金的应在不同年度内,且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

四、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时,提取时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还款且未进行过提取的,不得累计提取,仅提取当年还贷本息额度。

五、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还款十二个月内与当年还款额合并提取,一年只限提取一次。

六、职工在缴存城市无自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不得累计提取;

(二)在长春市城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允许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12000元/年,不得累计提取。

七、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拆迁回迁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需提供购买、拆迁回迁自住房地本人或配偶的户籍证明。

八、职工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时,要求夫妻月工资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原则上应合计在6000元以下。

另外房屋类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建造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翻建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4、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4、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非房屋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

(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职工的;

(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4、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出境定居的。

6、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9、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10、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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