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一般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指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因家庭成员患大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主动脉手术)、遭遇重大交通事故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生活严重困难;
4.缴存人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
中修、小修、装修自住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销户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
4.异地调动工作,户口迁出本市;
5.出国、出境定居;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遂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一)职工到本人所在单位或遂宁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党政网可下载);
(二)单位对职工填好的《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向职工提供本单位的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三)职工本人或所在单位持单位签署意见、盖章的《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包括转账还贷)手续;
(四)公积金管理机构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职工到本单位领取;
(五)已经破产、解散、注销的单位,职工持相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