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九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辞职或因单位改制、单位破产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或出境定居的、调离九江市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未享受福利分房和购买住房的职工,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26%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江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的,职工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填写《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或办事处)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七条 经审查,准予提取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或办事处),办理转帐支付手续。
九江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非房屋类提取条件:
1、离、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辞职或因单位改制、单位破产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或出境定居的、调离九江市的
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江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1)《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提取人身份证
注:以下所需资料均须出示资料原件,并提供A4纸复印件1份
选择材料:
一、购房提取:
1、购买商品房
(1)已在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合同签订时间须在1年之内)及购房首付款凭证(销售方出具的税务专用凭证)
(2)产权人非提取人本人的,另需根据情况提供结婚证、户口簿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购买二手房
(1)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证和付款凭证(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税务专用收款凭证)、存量房交易合同
(2)产权人非提取人本人的,另需根据情况提供结婚证、户口簿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购买房改房
(1)经房改办审批的《九江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购房花名册及交款凭证
(2)产权人非提取人本人的,另需根据情况提供结婚证、户口簿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拆迁还房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购房付款凭证
(3)产权人非提取人本人的,另需根据情况提供结婚证、户口簿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异地购房
(1)提取人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
(2)购房合同(商品房)或房屋产权证(二手房)原件
(3)已付清房款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及房屋交易费发票等原件
(4)通过贷款购房的,借款人须授权管理中心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贷款购房情况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偿还贷款:
1、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产证)
2、贷款合同(借款合同)
3、准备一次性结清贷款的,需提供贷款余额账单;已结清贷款的,需提供贷款结清证明及最后一次性还款清单
4、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5、准备一次性结清贷款,需要使用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父母(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及本人同意使用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结清房贷的书面说明。
三、一年提取一次:
1、提取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原则上由本人申请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