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积金提取
【受理单位】: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管理部
【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咨询投诉电话】:0731-12329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还贷提取;
3、租房提取;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5、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提取;
6、退休提取;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8、出国定居提取;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
10、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
11、缴存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提取。
【备注】:重大疾病指的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一直手术、主动脉手术。
长沙公积金禁止提取情形: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除外);
3、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或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商业用房或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
5、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的自住住房所有权;
6、1年内已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提权全部结清还贷除外);
7、购房人不是本人或配偶购房或还贷的(已签订公积金划拨协议除外);
8、非工作原因、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异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基本资料:
1、《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配偶代办需提供结婚证,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单位代办需提供专管员身份证;
4、其它所需资料。
视情形提供所需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
2、购买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收据、经济适用房计划批文、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清册。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属于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房款付款凭证。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a、城市内建造/翻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b、农村建造/翻建: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需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6、大修自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危房鉴定书、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7、偿还商业贷款本息:购房合同、购房借款合同、6个月还款明细/还款存折。
8、偿还公积金本息:借款合同。
9、用于租房:
a、廉租房、公租房:住房保障部门证明、6个月房租支付费用凭证;
a、私人住房: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6个月以上房租支付费用凭证。
10、享受低保: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
11、遭遇重大疾病:确诊证明、治疗费用发票、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12、遭遇重大灾害:重大灾害证明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13、离退休:退休批文/退休证。
14、出境定居: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1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离职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1-4级残疾证;
1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再本市: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离职证明、户籍注销或户口准许迁出本市证明;
17、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离职证明。
18、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失踪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遗产分配公正书/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提取流程:
1、申请人备齐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
2、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及资料进行审核;
3、申请人携带资料及单位盖章出具的提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部提出申请;
4、符合规定提取的,工作人员在申请书填写提取金额签名并盖章,且对资料进行录入;
5、申请人凭借住房公积金出具的提取凭证到承办银行办理提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