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资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支付房租的;
4、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5、离休、退休的;
6、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1、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第5、6、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办理提取业务流程
1、办理提取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时间
职工按规定提取使用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时,由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填制《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含审批表和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审批表在省中心归集部领取,明细表在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连同提取原因相关的资料,报省中心归集部办理审批。每月前两天(上班时间)因省中心财务账不办理提取手续外,其他正常上班日每天上午均可在四楼大厅办理提取。
2、省中心审批流程
提取审核主要审查提取原因是否符合规定,提取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根据省中心审批权限规定,同一单位每天提取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由归集部审批;提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内的,经归集部初审后,由分管副主任审批;提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归集部初审、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中心主任审查批准。
3、提取资金支付方式
经审批同意支取的,将《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由财会部柜台办理提取账务处理,并通过人民银行网上小额支付系统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单位,由缴存单位代收代付给职工本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新开户缴存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之前,应先在省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制《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送省中心财会部记账员办理信息登记手续。已经办理上述手续的单位,如发生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变化,应按变化以后的信息填制《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送省中心财会部记账员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和提取额度
(一)职工因住房消费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支付房租、装修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时,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因住房消费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账户可支用金额(可在省中心网站查询)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后的部分,取至百元整数,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房消费额及相关项目规定限额。
1、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签订日期五年以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五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本单位公房,应提供政府房改部门批准的公房出售文件及分户价格表,并在单位办理售房款缴存的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交房款手续;
(3)购买拆迁安置房,应提供五年以内《拆迁安置协议》和交纳房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签订日期五年以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同意提取意见书和户口本、独生子女证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件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房价总额。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户口簿、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及相关费用发票;
(2)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相关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