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准备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填写《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外,分别需准备以下资料(审查原件收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2.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买方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住建、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支付建造、翻建的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款的发票。
4.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和支付大修的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5.征收房屋并安置住房的,应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政府征收主管部门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6.在四川省外购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税票后2年内申请一次性购房提取。
(二)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提供县级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所在监狱出具的服刑证明和服役人出具的委托支取书(所在监狱加盖公章)或委托公证书。
3.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调出本市到外市单位受聘的,提供调令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户口注销证明。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合法继承人不止一人时,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证明;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和死亡职工合法继承人代表共同办理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单位经办人委托书和身份证、继承人代表身份证件和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死亡职工的账户余额转入单位结算账户。
(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本市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只需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借款人配偶提取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2.异地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凭证,首次提取时还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二手房须提供房产证和买方契税发票)、公积金贷款合同。
3.按期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按月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的还款凭证,首次提取时还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二手房须提供房产证和买方契税发票)、住房商业按揭贷款合同和个人征信报告。
4.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贷款凭证。
5.提前部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的凭证。
6.缴存职工与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共同购房提取的,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
(七)支付房租的:
提供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无房证明(1月内有效)。缴存职工配偶无住房公积金的,在缴存职工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租住住房,缴存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本人或配偶、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病、大病的:
职工家庭成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医保结算单、患病者的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后期治疗费用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半年内的医保结算单或医保认可的医院门诊票据。
二、提取截止时间
(一)购买商品房的:截止到商品房购房备案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以内。
(二)购买二手房的:从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契税发票之日起2年以内。
(三)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的2年以内或办理产权证后2年以内;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截止到《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批准时间后的2年以内。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截止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所载明的时间后的2年以内。
(五)按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在次年1年以内。
(六)提前部分偿还或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的,可在当年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前部分偿还或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自还清借款之日起1年以内。(公积金还贷提取时间须在结清贷款本息次月15日后)
(七)征收安置房需支付安置房差价的: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收据)或办理产权证后2年以内。
(八)租房自住的:自租赁备案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以内,1年内可提取2次;首次申请提取后,应当间隔6个月以上再申请提取。
(九)患重病、大病的:截止到该次住院治疗办理出院结账手续之日起后6个月以内。
三、提取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