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登录系统(官网入口)

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用途,买房,利用公积金买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中一种就是公积金贷款买房。支付房租,租房者也可以选择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减轻自己的生活压力。现在很多城市都有公租房或者是廉租房项目,公积金不仅可以支付市场租房房租,还可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装修房屋提取公积金装修房屋只适用于部分城市,不管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有多少,提取公积金用于装修房屋,倒也可以减轻自己不少的压力。在提高住房质量的同时,还可以尽可能地不影响现有的生活质量。本文思而思学教育网小编将为你介绍关于运城市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及运城市公积金查询官网入口等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运城市公积金个人查询系统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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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打开后,在页面左上角,输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即可。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4年6月,是直属市政府的副处级全额事业单位,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13个县(市、区)管理部和山西铝厂管理部、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管理部。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人民北路77号
邮政编码:044000
0359-6385502
网站:http://www.gjjzyc.com/

二、运城市公积金相关政策解读

申请条件


(一)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是近5年内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手续、土地手续必须是本人或配偶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

4、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封存满半年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采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方式贷款的,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和质押担保保证人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或大于借款余额的,其他质押担保保证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后,在正常缴存、还款(累计逾期不超过3期)的情况下,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当年还款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担保人、反担保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在正常缴存条件下,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

(四)符合提取条件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申请条件符合了,就需要准备办理材料啦

02办理资料

(一)提取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二)提取需提供的住房消费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供申请书、本人银行一类卡原件(工、农、建)及以下相关证明文件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网签或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凭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3)购二手房的,权属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交易税票;

(4)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手续、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5)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证明、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7)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商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备案,拆迁户提供: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首付款凭证;非拆迁户提供:备案合同、首付款凭证。

2、偿还商业银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个人综合贷款还款计划查询列表;清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人与办理住房贷款银行签定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协议书》。

3、租赁住房的: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赁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夫妻缴存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市直和盐湖管理部缴存职工无需提供无房证明)。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5、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出境定居证明。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医院死亡证明、宣告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继承或受遗赠证明。

7、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9、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遇到其他突发事件的,提供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方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03办理时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如需核查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若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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