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中心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第四条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提取要求
第五条 提取对象。在曲靖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 提取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间隔时间不满6个月的。
(二)签订了“按月代扣住房公积金还款协议”以及使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冲还清贷款,间隔不满6个月的。
(三)因以下同一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间隔时间不满6个月且未跨入下一自然年度的: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住房贷款、租赁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四)退休、死亡个人账户没有封存的。
(五)辞职、调离本市个人账户封存未满半年的。
(六)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
(七)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八)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为他人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的。
(九)提供虚假材料被通报的,申请人在5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和退休提取除外)。
第七条 提取人证明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已婚的需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
(二)婚姻证明(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未婚的到公积金柜台填写《个人信用承诺书》(退休及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的不需要提供婚姻证明)。
(三)提取人受托银行Ⅰ类储蓄卡。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均需在委托书上签字并按手印),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业务前,受托人填写《个人信用承诺书》,住房公积金窗口初审人员须电话联系业务申请人核实委托的真实性。
第八条 提取类别证明材料
(一)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1.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初次取得权利时的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发票(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如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加盖印章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办理。
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若不动产权证上未记载初次取得权利时间的,须提供更换之前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初次取得权利时间的证明原件1份。
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登记备案日期在1年内的登记备案表。
3.曲靖市辖区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3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证明购房的真实性。
(1)房产信息已实现网络共享的,登陆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官网查询。
(2)房产信息未实现网络共享的,可致电到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核实,或请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或申请人提供房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中关于此房产的全屏信息电子照片及打印件1份。
(3)查询所购房屋税票的真实性。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房款总额。
注:提取额度按照所占份额提取,占有份额未确定的,推定每个共有人所占份额均等。
(二)缴存职工建造、翻建或大修曲靖市辖区内的自住住房。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明(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或选址意见书)(其中,有1证在1年内即可)。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总造价,核算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的,提供1年内的《不动产权证》。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总造价,核算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安全等级应为C级或D级) 。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大修造价,核算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三)退休
提供退休证或批准退休文件,并由缴存单位封存后方可办理。
提取额度:可提取退休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或《残疾人证》、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并由缴存单位封存后方可办理。
提取额度:可提取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出境定居
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并由缴存单位封存后方可办理。
提取额度:可提取出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六)本人及配偶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住房按揭贷款未结清的。提供最近12个月的还款对账单或还款计划(由贷款经办行出具并加盖银行印章)和主借款人的信用报告(此笔贷款在信用报告上显示是住房贷款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最近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
2.住房按揭贷款已结清的。提供1年内的结清证明和主借款人的信用报告(此笔贷款在信用报告上显示是住房贷款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累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3.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需用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偿还每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贷款关系未关联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本人及配偶到贷款审批部门签订住房公积金代扣协议,从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扣划应还的贷款本息。
4.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需用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贷款关系未关联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本人及配偶到贷款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用公积金余额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中心初审柜员办理公积金转账还款手续,并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提前全部(部分)还款申请书》《个人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结算凭证》。贷款结清的,同时打印《住房公积金结清证明》。
5.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提供1年内的结清证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如已签订公积金代扣协议或办理冲还贷的,需扣除已使用的公积金部分。
(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交证明。
提取额度: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曲靖市房管局及县级房管局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无房产证明。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10000元/年。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死亡职工的配偶提取,提供死亡证明、结婚证。
2.继承人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公安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遗嘱)、职工死亡证明(医院出具死亡医学报告单/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继承人身份证,并由缴存单位封存后方可办理。
3.对继承权有争议的,还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
4.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柜台填写《个人信用承诺书》。
提取额度:可提取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账户封存期间,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重新就业的,由原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到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未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重新就业或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半年后提供解聘(离职、辞职、调动)文件可提取。
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提取额度:可提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十一)因自然灾害(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造成房屋损毁、损坏的家庭,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损毁证明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经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重建和修复所需费用,核算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十二)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
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每人每次可提取2000元。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持提取相关资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无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代办:无行为能力证明、监护人证明、监护人身份证,监护人须在提取凭证上签字按手印。
第十一条 柜员办理提取业务系统流程
(一)提取初审柜员对提取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退还资料并告知理由;符合提取条件的收取提取资料并在系统里录入相关提取信息,转交资料给复核柜员。
(二)提取复核柜员对提取资料进行复审,如果发现初审资料有误则做“提取审批撤销”处理,告知初审柜员并由初审柜员告知职工本人,同时退回资料给初审柜员。如果符合提取条件,做系统录入,审批通过。
(三)终审人员对提取业务的合规性、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申请信息的系统录入按照《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结算操作流程》执行,异地购房证明的审核因为信息核查工作存在一定难度,不受办结时间的限制。
(五)凭证签字确认:申请人在《提取凭证》相应位置签字并按手印,柜员将提取资料返还申请职工。